Page 187 - 正品國際藝術-書畫
P. 187
賣業務規則 退還保證金。
(十三)定金:指買受人當場支付購買價款有困
第一章 總則 難,應先向本公司支付成交價 30% 的交易保證
金。
第一條 (十四)競標牌號:指在本公司辦理競買手續後
本規則是本公司(拍賣人)拍 賣活動的依據, 領取的代表競買人身份的號碼牌。競標牌號是
凡參加本公司的拍賣活動的委託人、競買人、 代表競買人身份及競買出價的標誌,每場拍賣
買受人或其他相關各方必須仔細閱讀和遵守本 中競標牌號的號碼具有唯一性。
規則,並對自己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行為負 (十五)拍賣日:指在某次拍賣活動中,本公司
責,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,如因未仔細閱讀本 公佈的正式開始進行拍賣交易之日。若公佈的
規則而引發的任何損失或責任,均由行為人自 日期與實際日期不一致,以實際開始日期為準。
行承擔。 (十六)拍賣官:在拍賣會中落槌敲定成交價予
以買受人的主持人。拍賣官有權代表本公司提
第二條 高或降低競價階梯、拒絕任何競價,並在出現
除另有條文訂明外,本公司為委託人之代理 爭議時將拍賣品重新拍賣。
人。拍賣品的成交合約則為買受人與委託人之
間的合約。 第四條
特別提示:
第三條 (一)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,本公司一
有關名詞解釋。本規則個條款中,下列詞語含 般擔任委託人的代理人。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
意如下: 拍賣官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
(一)本公司(拍賣人):指正品國際藝 術 認時,即表明委託人與競買人之間關於拍賣品
有限公司 買賣關係已合法生效,該競買人即成為該拍賣
(二)委託人:指委託本公司拍賣本規則規定 品的買受人。因此產生的法律後果,由委託人
範圍內的拍賣品並與本公司簽訂了委託拍賣契 與買受人各自承擔。
約 書 的 自 然 人、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組 織。 本 規 則 (二)本公司對所有拍賣品的真偽、品質以及
中,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文意特殊需要,委託 瑕疵不承擔擔保責任。競買人或代理人應親自
人均包括委託人的代理人。 審看拍賣品的原物,對自己競買拍賣品的行為
(三)競買人:指在本公司簽署了競投登記單 承擔法律責任。
並辦理了必要手續(交付保證金、領取競標牌
號),且根據中華民國法律規定具有完全民事 第五條
行為能力參加競買拍品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 拍賣活動期間所涉及的各項爭議,以中華民國
他組織。法律、法規對拍賣品的買賣條件或對 相關法律、法條為依據。委託人、競買人及買
競買人的資格有規定的,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 受人則被視為接受本拍賣規則並接受本公司所
的條件或資格。本規則中,除非另有說明或根 在地之台灣法院專屬管轄權。
據文意特殊需要,競買人均包括競買人的代理
人。 第二章 關於委託人的拍賣
(四)買受人:指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
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品的競買人。 第一節 拍賣品委託
(五)拍賣品:指委託人委託本公司進行拍賣
的物品。 第六條
(六)預估價(參考價):指拍賣圖錄或其他 委託人委託本公司拍賣其物品時,自然人必須
介紹說明文字中標明的拍賣品參考售價。預估 持有效身份證件,與本公司委託拍賣契約書;
價在拍賣日前較早時間估定,並非確定的售 法人或其他組織應憑有效註冊登記證件、法定
價,僅供競買人參考。 代表人身份證明或合法的授權委託證明文件,
(七)保留價(底價):指委託人提出並與本 與本公司簽訂委託拍賣契約書。
公司協商後在委託拍賣契約書中確定的拍賣品 委託人一旦與本公司簽訂委託拍賣契約書,即
的最低售價。 表示接受並遵照執行本拍賣規則的各項規定。
(八)成交價(落槌價):指拍賣官在拍賣現
場落槌決定將拍賣品售予買受人的價格。 第七條
(九)購買價款:指買受人因購買拍賣品應 代理委託人委託本公司拍賣其物品,應向本公
向 本 公 司 支 付 的 全 部 款 項, 包 括 成 交 價、 服 司出具相關委託證明文件。委託人的代理人為
務費、應由買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項費用以及因 自然人,必須持有效身份證或護照;委託人的
買受人不履行義務而應當支付的所有費用的總 代理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,應憑有效註冊登記
和。 證件、法定代表人身分證明或合法的授權委託
(十)委託人貨款:指支付給委託人的款項淨 證明文件。同時提供委託人必須提供的證明文
額。該淨額為成交價減去按比率計算的服務 件。本公司有權對上述委託事項以本公司認為
費、各項費用及委託人應支付本公司的各項款 合理的方式進行核查。
項後的餘額。
(十一)服務費:指在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 第八條
中,委託人及買受人在拍賣品成交後各自按成 委託人與本公司簽訂委託拍賣契約書後,拍賣
交價的相應比率向本公司支付的酬金。
(十二)保證金:指競買人領取競標牌號時所 185
應支付的費用,用以約束競買人的競買行為。
競買人競買成功後,保證金自動轉為部分購買
價款;若競買人未能購得拍賣品,則全額無息
(十三)定金:指買受人當場支付購買價款有困
第一章 總則 難,應先向本公司支付成交價 30% 的交易保證
金。
第一條 (十四)競標牌號:指在本公司辦理競買手續後
本規則是本公司(拍賣人)拍 賣活動的依據, 領取的代表競買人身份的號碼牌。競標牌號是
凡參加本公司的拍賣活動的委託人、競買人、 代表競買人身份及競買出價的標誌,每場拍賣
買受人或其他相關各方必須仔細閱讀和遵守本 中競標牌號的號碼具有唯一性。
規則,並對自己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行為負 (十五)拍賣日:指在某次拍賣活動中,本公司
責,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,如因未仔細閱讀本 公佈的正式開始進行拍賣交易之日。若公佈的
規則而引發的任何損失或責任,均由行為人自 日期與實際日期不一致,以實際開始日期為準。
行承擔。 (十六)拍賣官:在拍賣會中落槌敲定成交價予
以買受人的主持人。拍賣官有權代表本公司提
第二條 高或降低競價階梯、拒絕任何競價,並在出現
除另有條文訂明外,本公司為委託人之代理 爭議時將拍賣品重新拍賣。
人。拍賣品的成交合約則為買受人與委託人之
間的合約。 第四條
特別提示:
第三條 (一)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,本公司一
有關名詞解釋。本規則個條款中,下列詞語含 般擔任委託人的代理人。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
意如下: 拍賣官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
(一)本公司(拍賣人):指正品國際藝 術 認時,即表明委託人與競買人之間關於拍賣品
有限公司 買賣關係已合法生效,該競買人即成為該拍賣
(二)委託人:指委託本公司拍賣本規則規定 品的買受人。因此產生的法律後果,由委託人
範圍內的拍賣品並與本公司簽訂了委託拍賣契 與買受人各自承擔。
約 書 的 自 然 人、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組 織。 本 規 則 (二)本公司對所有拍賣品的真偽、品質以及
中,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文意特殊需要,委託 瑕疵不承擔擔保責任。競買人或代理人應親自
人均包括委託人的代理人。 審看拍賣品的原物,對自己競買拍賣品的行為
(三)競買人:指在本公司簽署了競投登記單 承擔法律責任。
並辦理了必要手續(交付保證金、領取競標牌
號),且根據中華民國法律規定具有完全民事 第五條
行為能力參加競買拍品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 拍賣活動期間所涉及的各項爭議,以中華民國
他組織。法律、法規對拍賣品的買賣條件或對 相關法律、法條為依據。委託人、競買人及買
競買人的資格有規定的,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 受人則被視為接受本拍賣規則並接受本公司所
的條件或資格。本規則中,除非另有說明或根 在地之台灣法院專屬管轄權。
據文意特殊需要,競買人均包括競買人的代理
人。 第二章 關於委託人的拍賣
(四)買受人:指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
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品的競買人。 第一節 拍賣品委託
(五)拍賣品:指委託人委託本公司進行拍賣
的物品。 第六條
(六)預估價(參考價):指拍賣圖錄或其他 委託人委託本公司拍賣其物品時,自然人必須
介紹說明文字中標明的拍賣品參考售價。預估 持有效身份證件,與本公司委託拍賣契約書;
價在拍賣日前較早時間估定,並非確定的售 法人或其他組織應憑有效註冊登記證件、法定
價,僅供競買人參考。 代表人身份證明或合法的授權委託證明文件,
(七)保留價(底價):指委託人提出並與本 與本公司簽訂委託拍賣契約書。
公司協商後在委託拍賣契約書中確定的拍賣品 委託人一旦與本公司簽訂委託拍賣契約書,即
的最低售價。 表示接受並遵照執行本拍賣規則的各項規定。
(八)成交價(落槌價):指拍賣官在拍賣現
場落槌決定將拍賣品售予買受人的價格。 第七條
(九)購買價款:指買受人因購買拍賣品應 代理委託人委託本公司拍賣其物品,應向本公
向 本 公 司 支 付 的 全 部 款 項, 包 括 成 交 價、 服 司出具相關委託證明文件。委託人的代理人為
務費、應由買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項費用以及因 自然人,必須持有效身份證或護照;委託人的
買受人不履行義務而應當支付的所有費用的總 代理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,應憑有效註冊登記
和。 證件、法定代表人身分證明或合法的授權委託
(十)委託人貨款:指支付給委託人的款項淨 證明文件。同時提供委託人必須提供的證明文
額。該淨額為成交價減去按比率計算的服務 件。本公司有權對上述委託事項以本公司認為
費、各項費用及委託人應支付本公司的各項款 合理的方式進行核查。
項後的餘額。
(十一)服務費:指在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 第八條
中,委託人及買受人在拍賣品成交後各自按成 委託人與本公司簽訂委託拍賣契約書後,拍賣
交價的相應比率向本公司支付的酬金。
(十二)保證金:指競買人領取競標牌號時所 185
應支付的費用,用以約束競買人的競買行為。
競買人競買成功後,保證金自動轉為部分購買
價款;若競買人未能購得拍賣品,則全額無息